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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城前物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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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汶罚字〔2020〕32 号 汶上县城前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60447349M 地址:汶上县郭楼镇张坝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军 我局于 2020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6月23日-6月25日,济宁市大气指挥部督查组来我县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大量物料未覆盖,厂区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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