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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65XHA/2017-18357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成文日期: 2017-09-25 发布机构: 县林业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07-04 16:04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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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责任事项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林业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①拟订全县造林绿化、重大工程项目、林下经济发展、核桃产业发展、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②负责组织开展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③拟订林业发展和林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④负责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宣传落实。
⑤实施林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2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生产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绿化造林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下计划,拟定相关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造林绿化、封山育林、经济林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并依据目标完成营造林设计。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义务植树工作,指导重点绿化工程项目的实施。
⑧负责造林、营林质量检查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⑨负责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3组织、指导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场、国有苗圃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林业示范园区和经济林标准化基地建设,组织参加林果、花卉技术培训和产品展览。
-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审定林木良种,开展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树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组织申报绿化示范单位、生态文明村、美丽乡村和名牌林产品等。
4承担全县林业资源管理的责任0负责编制、审核全县林木采伐限额,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审批。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经营加工工作。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负责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县域内林地征用、占用监管的责任。办理审核、申报、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的有关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2提出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山东省实施
3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和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及其生长环境监测。
4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收容、转移或放归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工作。
6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监管责任。
6承担全县湿地和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7组织湿地公园申报和指导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1.《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8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湿地资源调查,保护与管理工作。
9拟订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7负责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立项审核申报工作,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筹备和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全县林业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负责全县林业统计工作。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林业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8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流转、抵押管理。
@负责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
A负责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
9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防火,组织、指导林业行政执法,查处森林案件。B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森林防火条例》(1998年1月公布,2008年11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5.《植物检验检疫条例》(1983年1月发布,1992年5月修订)第十九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植物检验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0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C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
D负责组织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森林火灾的各类案件。
E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与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F指导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检疫及队伍建设。
10负责全县林业产品质量安全、林业科技推广服务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工作G制订全县林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H组织实施林业质量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I负责林业专业人才培养与继续教育工作。
J负责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林业科技开发。
      注:1.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信息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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