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55项,其中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有152项,乡镇政府单独实施3项) | |||||||||||
序号 | 实施
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
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
时限 | 服务
类型 | 提供
方式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部门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
补贴 | |
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2]3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2.《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 3.《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财政部门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
补贴 | |
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业技术推广 | 其他类 |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关于拨付2015年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的通知》(鲁财建〔2016〕7号)“……(二)有条件的县要组织乡镇统计站、经管站、农技站及相关人员,采用集中人员联合办公等方式,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审核工作。”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种粮大户和种粮家庭农场补贴初审 | 政策支持类 | 《关于做好2015年种粮大户和种粮家庭农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财基〔2015〕8号)“……二、申报程序 资金发放按照“户申报、乡初审、县复核、市备案”的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种粮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农业(经管)部门提交申请;乡镇农业(经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会同乡镇财政部门到种粮大户或种粮家庭农场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收集、保存公示影像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报市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 种粮大户和种粮家庭农场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面积复核、资金发放 | 政策支持类 | 《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小麦“一喷三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12号)“(三)核查面积 项目区内的村组要对“一喷三防”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由村委会审核,经乡镇复核汇总后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劳动就业类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单位招聘登记、个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服务及信息管理、职业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6.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2.《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市要根据不同的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第十五条:“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申领生活费补贴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学员本人。”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6.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2.《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职业介绍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2.《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高于150元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职业中介机构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保险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初审及报送” | 就业困难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标准和方式,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九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 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方式,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 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企业(单位)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补贴申报” | 小微企业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创业项目推荐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业项目推荐”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组织创业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创业培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五、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城乡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居民养老保险 保险费收缴” | 被征地农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被征地农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居民养老保险 保险费收缴” | 被征地农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3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和缴费补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就医报销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人员等不同人群的特点,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做好服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按规定实行直接结算的,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先由就医地医疗保险基金垫付,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对异地就医造成的就医地经办机构增加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各地探索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等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零星报销结算初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规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慢性病监管受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减员登记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缴费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协助办理申报缴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协助办理申报缴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转移接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退休申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接收 | 其他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休人员移交” | 企业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74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 |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建成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关系转移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建成区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查阅及复印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 | 其他类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各市要统一制定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规章制度 , 统一工作流程 , 建立各种数据库和台账 , 实现基层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 企业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变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变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门规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门规增加病种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医保备案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异地医保医疗费用报销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告知 | 社会保障类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违规投诉 | 劳动就业类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 | 劳动用工单位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劳动合同备案 | 劳动就业类 |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合同备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6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集体合同备案 | 劳动就业类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集体合同备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6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劳动争议调解 | 劳动就业类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 社会保障类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初审及报送” | 失业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就业困难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双零家庭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双零家庭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灵活就业人员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1.《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鲁人社发〔2014〕2号)“三、突出培训重点 进一步打破省内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其他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 “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高校毕业生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 其他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 企事业单位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企业工资“三项制度” | 劳动就业类 | 1.《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6〕52号)“二、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三项制度”备案制度。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企业工资“三项制度”备案” | 企业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7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 其他类 | 《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鲁民〔2009〕68号)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与定期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六条: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第四十六条:“低保家庭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 1 个月内告知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门“四、服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09〕113号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二、救助标准凡符合省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者,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乡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服务规范”部分 “四、服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与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进行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和审查确定。”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 | 社会保障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救助金额较小的审批事项为可委托事项 |
7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医疗救助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 “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家庭住房困难申请的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低保及低保边缘居民大病救助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二、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孤儿身份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12月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城市低保家庭、孤儿、边缘困难家庭教育救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
2.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第十条 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第十三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二)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复核 | 其他类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村(居)委会初审 |
9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接收义务兵家庭军属关系、优待金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兵役法》(2011年10月通过)第十章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困难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费用报销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缴费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二)医疗费用补助。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 “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入住福利机构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出申请;②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三无”老年人、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提出初步安置意见,报街道办事处;③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安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 |
9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核查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 |
9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给部分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 |
9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
委员会提出申请 |
9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通过 2011年7月修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三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从确认身份的当月起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 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评定、补办伤残等级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 详见《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救灾捐赠款物代收 | 社会保障类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通过民政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受委托行使 |
10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灭鼠、灭蟑螂、灭蚊、灭苍蝇药物发放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除四害管理办法》(2008年1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害(蚊、蝇、鼠、臭虫包括蟑螂,下同)消杀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除四害日常管理工作。县、区爱卫会在业务工作上要接受市爱卫会的领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环卫、城建、园林、工商、人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公园苗圃、集贸市场、人防工程和居民住宅区除四害管理,组织专人定期清扫,喷洒药物,铲除四害孳生条件,落实责任制,配合爱卫会做好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除四害的实际需要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各级爱卫会、防疫站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药具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十三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 流动人口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原省属市属区属国有、街办、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社会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登记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0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 | 医疗卫生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2.《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2006年10月9日人口厅发〔2006〕122号)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第七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九条:“每年2 月28 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第十条:“每年3 月31 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0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医疗卫生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2.《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2007年8月31日国人口发〔2007〕78号):“……(三)扶助对象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计划生育城镇低保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初审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申请、初审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大病家庭救助申请、审核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6月第一次修正,2014年5月第二次修正,2016年1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1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 医疗卫生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病残胎儿流引产申请 | 医疗卫生类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生育服务证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4〕2号)第十三条:“生育证全省范围内有效。常住人口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5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流动人口3年内未怀孕的,应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延长3年有效期手续,并在生育证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重新办理。”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2.《山东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 | 医疗卫生类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2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开局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医疗卫生类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 医疗卫生类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 医疗卫生类 |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开具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医疗卫生类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医疗卫生类 |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3.《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2〕14号) “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联组成同级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 农村孕产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2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号):“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生活救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通过,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给予供养。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家中有重大疾病的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医疗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通过,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的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单亲特困母亲家庭在学子女救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通过,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教育阶段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适当给予教育救助。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妇儿维权解困救助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通过,2005年8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妇儿维权解困救助金管理制度》全文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春蕾计划助学行动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迎接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亿万爱心献“春蕾”95行动的意见》
2.《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残疾人证申请 | 其他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08年5月残联发〔2008〕10号)附件1:“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
2.《关于下放“一专两员”管理和<残疾人证>办理权限的通知》“二、《残疾人证》办理 1.市残联负责全市办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县(市)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办理、审核把关、发放和管理……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十三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第八条:“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购买服务 | |
13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2.《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20号)(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3.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2014年9月通过,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给予供养。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购买服务 | |
13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置改造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落实2014-2015年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通知》(鲁残联办函〔2015〕62号)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购买服务 | |
13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20号)(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13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两项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最低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14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申领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教育奖励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2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保障其建设规模与服务需求相适应,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无障碍设施等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残疾关系转移 | 其他类 | 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2.《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办法(试行)》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预申请,经公证机构对所申请得公证事项预审后,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再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公证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八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证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知悉后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及免收费情况送法律援助机构补核。” 3.《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29号)“……二、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二)加大服务力度。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年人……建立和完善各项便老助老措施,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对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慈善捐助等服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民调解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或因申请提供 | 直接提供 | |
1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置帮教 | 其他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 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银行、国税局、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妇联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通过)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无 | 直接提供 | |
148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9 | 乡镇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 其他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0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脱盲证书核发 | 扶贫脱贫类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年8月修订)第八条:“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动物强制免疫、抗体检测 | 其他类 | 《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2 | 乡镇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调解 | 其他类 |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3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其他类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 | 其他类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5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组织关系转接 | 其他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巳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