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防汛条例》、《汶上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洪水,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乡镇政府和各防汛机构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5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2)水库、河塘、水闸等水利工程安全;
(3)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4)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5)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2 区域概况
2.1自然地理
汶上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6°18′—116°40′,北纬35°31′—35°56′,南北长58公里,东西宽25公里,全县总面积877.22平方公里。汶上县东毗兖州、宁阳,南邻济宁,西隔梁济运河和嘉祥、梁山两县相依,北倚大汶河和东平相望。全县共辖13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495个行政村,775个自然村。泉河、小汶河(又名汶宁新河)纵贯南北,105国道从境内通过,有较为发达的公路交通网络。
2.2水文气候
汶上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春季降雨稀少,气候干燥,常发生春旱;夏季炎热多雨,易涝成灾;秋季气温逐渐下降,雨量减少,天气晴朗;冬季寒冷干燥,雨雪稀少。多年呈现降雨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极不均衡、旱涝交错、灾害频繁的气象特点。
从1951年至2010年,平均降雨量639.2mm,最大降雨量1394.8mm(1964年),最小降雨量275.6mm(2002年),其中6—9月份平均降雨量465.9mm,占全年降雨量的73.1%,而其余8个月份只占26.9%。平均气温13.2℃,极端最低气温-18.0℃(1976年);极端最高气温42.5℃(1966年)。平均水面蒸发量1162mm;无霜期200天左右,冻结期4个月,冻深0.5m左右,平均风速2.8m/s。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在县政府和市防指的领导下,行使政府防台风指挥职能,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的防台风工作,处置防台应急事务。当预报12级以上台风正面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县时,由县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具体组织实施。
3.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受同级行政组织和县防指的领导,行使本辖区的防台风指挥职能。
3.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做好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4成员单位
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有应急、水务、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运、电力、通信、卫健、教体、公安、消防等部门。
4 预测、预警和预防
4.1预警基础信息与报告
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实时掌握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分析台风与降雨发展趋势,发布台风预警信息;水文部门负责雨情、水库河湖水情的监测和预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上述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汇总防台风预警基础信息,分析形势,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台风预警发布建议。
4.2预警
防台风预警主要是针对台风可能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影响,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的警示活动。
4.2.1预警等级
根据不同强度台风威胁和影响严重程度,防台风预警等级划分Ⅳ、Ⅲ、Ⅱ、Ⅰ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2.1.1Ⅰ级(红色预警)
省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登陆并严重影响我县。
4.2.1.2 Ⅱ级(橙色预警)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在我省登陆,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江苏北部登陆,影响到我县。
4.2.1.3Ⅲ级(黄色预警)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江苏南部登陆或紧擦山东沿海北上,影响我县范围较小或预计影响程度不重。
4.2.1.4Ⅳ级(蓝色预警)
省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江苏东部转向,对我县影响较小。
4.3预防
4.3.1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水务、国土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台风、降雨、洪水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3.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3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3.4防台检查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住建、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用电安全和通信通畅。住建、国土、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和病险水利工程等开展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防指备案。
4.4.预警行动
4.4.1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应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4.2降雨实时预警
水务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县、乡镇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收到水务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4.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村居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在台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大观测巡查密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及时报告乡镇政府或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4.4河道洪水预警
(1)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台抗灾提供基本依据。
4.4.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相关乡镇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4.6蓄滞洪区启用和内涝灾害预警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当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乡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签发;Ⅱ级、Ⅲ级应急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签发;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5.2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响应行动内容包括指挥与调度、信息报送与处理、群众转移与安置、抢险与救灾、安全防范与医疗救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等。
5.2.1Ⅳ级应急响应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安排部署防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加强值班,及时将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并及时发布台风预测预报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将防台风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气象、水务、住建、国土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2)气象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监测,加密预报台风动向和发展趋势。
(3)水务部门加强水利工程监视,做好河道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可能影响区域内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其他成员单位组织人力、物力,适时启动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4)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5)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以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加强值班,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应急、气象、水务、住建、国土等部门分管领导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2)气象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3)农业等部门做好水产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
(6)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根据县、乡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投入救灾工作。
(7)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台风专项预案,部署落实各项防抗措施。
(8)各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1)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政府有关领导,所有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发出人员转移指令,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气象、水务、住建、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
(2)气象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3)农业等部门全力做好水产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全力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国土、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重要工程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落实各项抢险措施,及时修复重要基础设施,特别应防范台风带来的暴雨、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5)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服从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落实各项防台风应急措施。
(6)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办事机构做好物资调拨的工作。
(7)县政府、县防指立即派工作组、专家组到台风影响严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乡镇防台风工作。
(8)各乡镇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减灾工作,特别要全力做好受台风直接威胁和可能影响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避险和救助工作。
5.3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防台抗灾等信息原则上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县应急局审核后发布。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报道,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本级宣传部门共同商定宣传报道意见。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报道,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按突发事件相关规定上报。
5.4应急响应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及时播发、刊登和发布。
6.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县防指负责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和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各乡镇政府、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6.3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汶上县防汛责任书》的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应急、水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工作。
6.5技术保障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情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避灾场所保障
县、乡镇政府组织住建、应急、地震、教体、文化、人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躲避。
6.8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影响期间和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1宣传。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2.2培训。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2.3演练。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7.1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县、乡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4补偿机制
启用蓄滞洪区、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5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负责组织编制,县政府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应急预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抗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或报请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在防台抗灾中玩忽职守造成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