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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冯德昊解读《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汶政发〔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6-23 16:14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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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冯德昊解读《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汶政发〔2020〕4号):

《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延续了原《汶上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汶政发[2012]32号)的主要内容,起草单位对文件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论证,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办法》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了书面意见,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生活垃圾处理费”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从垃圾容器内收集、运输、转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费中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

二、为什么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是什么?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城区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区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规定,本着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为:

(一)城区居民按每户每月10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收取方式是什么?

(一)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所属单位代收。

(二)城区暂住人口、县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驻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及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营业厅、超市、美容、美发、洗浴、商店等服务场所;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

(三)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收。

五、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后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信息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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