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 孟利华;性别:女;出生日期:1973年09月15日;民族:汉;住址:济宁市中区桥南街****;联系电话:1305372**** 身份证号码: 37081119730915**** 。
案件的来由和调查经过:2020年6 月8 日,汶上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市场科执法人员在汶上县县城尚书路东段济宁市新标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公司附近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学生校服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向其询问核查,让当事人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当事人未能提供,遂依法进行调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后进行了案源登记,并报批县局负责人,于2020年 6月8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2020年1月开始擅自从事劳保用品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6月8日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收入3500.0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较好,的确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坚决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一)2020年 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形成规范《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从事无照经营行为;
证明(二)2020年 6月 9日,当事人在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401办公室接受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明(三)2020年 6月9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 6月 9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汶市监听告【2020】03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学生校服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当事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并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十二项无照经营{二}裁量标准第三项【一般】“无照经营时间在 90 日以上 180 日以下或违法所得在 3000 元以上 7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500.0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6500.00元,上缴国库。
自即日起15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 年 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