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市监罚字〔2020〕0107号
当事人:汶上县xxx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830MA3DAGQNxx
住所(住址):汶上县郭楼镇x庄村村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830198109xxxxxx
联系电话: 1335517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山东省汶上县郭楼镇xxx村xxx号
2020年5月11日我局接到来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检验报告(编号:ZZ20SC0463909A),报告显示,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在嘉祥县xxx百货零售超市抽检的食品(蛋糕),标称生产者是汶上县xxx食品有限公司,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ZZ20SC0463909A)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蛋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询问,上述被抽检的蛋糕是当事人在2020年4月16日生产的,一共生产了20斤,销售到了嘉祥县xxx百货零售超市12斤,其余的8斤卖给了附近邻居,该批次蛋糕成本是每斤5.5元,销售价格是每斤7.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一共是150元,货值成本是110元,共计盈利是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质;
2.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日期:2020年4月26日,编号:XC203708294146320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ZZ20SC0463909A)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韩xx,日期:2020年5月13日),和韩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批次蛋糕销售记录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生产销售该批次蛋糕的成本、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和获得的经济利润;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ZZ20SC0463909A)的检验报告,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蛋糕的食品添加剂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购进货票据1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汶上县xxx食品有限公司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该批次不合格蛋糕进行过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罚告)字〔2020〕(0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知道自己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蛋糕不合格,立即对已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蛋糕进行召回,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元整(¥1004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