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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志栋石材加工厂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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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20]15号 汶上县志栋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JW53FXL 投资人:张志栋 地址:汶上县白石镇前郑村村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存在地面积尘严重,南侧料场地面泥泞,大量废石渣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2018年版)》第54条,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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