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汶上县航航超市 刘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K5R8H1D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南站镇路通花园
经营者:刘立国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7083019780526****
联系电话:1800537****
联系地址:汶上县航航超市(汶上县开发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消费者投诉对汶上县航航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陈列有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2瓶,二楼仓库存放有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4箱,12瓶/箱, 规格为265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箱, 20瓶/箱,上述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60瓶,其中批号为201908062/01-A-71的6瓶,批号为201905062/03-A-71的5瓶,批号为201912062/03-A-71的49瓶。规格为265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 40瓶,批号为201907062/01-A-71.执法人员让汶上县航航超市店员刘雪云提供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的来源证明,刘雪云陈述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其通过微信购买物流配送来的,没有供货方资质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票据。经局长批准后,我局当日对来源不明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0年3月27日,我局委托牛栏山陈酿白酒生产商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我局封存的汶上县航航超市经营的4个批号的100瓶上述牛栏山陈酿白进行鉴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当日出具了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0年3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店员刘雪云进行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刘雪云陈述了以下事实:1. 刘雪云通过微信从网上一共购买了9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购进价格80元/箱,市场销售价180元/箱,9箱牛栏山陈酿白酒销售价计总货值1620元。其中7箱规格为500ml/瓶、12瓶/箱、酒精度42%vol,批号为201908062/01-A-71 的1箱,批号为201905062/03-A-71的1箱,批号为201912062/03-A-71的5箱。2箱规格为265ml/瓶、酒精度42%vol, 20瓶/箱。已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500ml/瓶、酒精度42%vol)24瓶,市场销售价15元/瓶,总销售额360元。尚未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0瓶(批号为201908062/01-A-71的6瓶,批号为201905062/03-A-71的5瓶,批号为201912062/03-A-71的49瓶;),规格为265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共 40瓶(批号为201907062/01-A-71)。
2.刘雪云没有所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方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所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合法进货发票,亦未能提供能购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其他证明。刘雪云陈述从微信所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是通过物流配送的,刘雪云没有配送单,没有购进票据。已销售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24瓶,市场销售价15元/瓶,总销售额360元。
3. 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汶上县航航超市2020年从正规代理商购进价格为160元/箱,从微信购进的价格为80元/箱, 刘雪云对比购进价格考虑后知道其所销售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刘雪云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一定改正违法行为,加强进货查验,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绝不犯类似的错误,争取从宽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0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于2020年4月3日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42%vol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0瓶,规格为265ml/瓶、酒精度42%vol的40瓶,采取了扣押措施。
我局经调查认定了以下事实:
1当事人知道所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无任何证据证明其购进的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其合法取得的。3.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6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刘立国、店员刘雪云身份证各一份,刘立国授权刘雪云处理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白酒的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刘雪云接受委托处理当事人销售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白酒相关事宜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2020.03.26) 询问笔录(2020.03.30)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知道所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刘雪云没有从微信所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方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所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合法进货发票,亦未能提供能购证明合法取得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其他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从网上购买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总数量为9箱、市场销售价180元/箱,违法经营额为1620元。
3.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授权委托书及该厂对当事人经营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20200310031,20200310033),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从网上购买的9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是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拍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外包装、规格和批号,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外包装、规格和批号。
以上证据和笔录都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汶市监听告字〔2020〕00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 “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是初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九十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 “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00瓶(规格为500ml/瓶牛栏山陈酿白酒60瓶;规格为265ml/瓶牛栏山陈酿白酒40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