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民〔2018〕104号文件〈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济民字〔2018〕101号)。
(二)保障范围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申请程序
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申请流程执行。
(四)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五)其他
重点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等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重点困境儿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政策转载自济宁市民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