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09:33:26 | |
| 标题: | 汶政办字〔2020〕18号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文号: | 汶政办字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09:33:26 |
|
汶政办字〔2020〕18号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
|||
|
|||
|
汶政办字〔2020〕18号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适应发展新形势,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鲁审投字〔2018〕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法〔2019〕95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投资工程购买造价审核服务的主体责任 政府投资工程购买造价审核服务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造价审核服务工作。造价审核服务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建设单位购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定后应及时签订购买造价审核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价格、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要符合国家相关资质,对其所实施项目的造价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对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负责,并按照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汶政办发〔2019〕17号)要求,将审核后的结算书等文件及时报送县审计机关备案。 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造价审核服务费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1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1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8号)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三、合理确定造价审核服务费 造价审核服务费应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05号)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或合同双方依据市场价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造价审核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鲁价费发〔2007〕205号文件指导价的40%。 四、加强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建设单位要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服务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二)明确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DB37/T 5130-2018)等法律法规实施造价咨询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三)加强造价审核工作的审计监督 县审计机关对项目投资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审计;对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关系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算情况、工程财务核算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在项目跟踪审计及决算情况审计时,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开展的项目实施及出具的结论性文件进行审计监督。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处理处罚 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建设单位建立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造价审核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3年之内不得承接我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