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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115N/2020-28000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
成文日期: 2020-05-25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发放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5 00:00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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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12]4号)。

(二)发放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发放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四)政策解读:1、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自然死亡以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2、同时符合低保待遇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儿童,可以同时享受,但孤儿基本生活费与低保金补差发放,共计每人每月1000元。

(五)办理程序: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相关证明。2、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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