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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27004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4-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212号

发布日期:2020-04-27 15:1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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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悦乐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MRK2E1W

经营场所:汶上县刘楼镇苑村

负责人:程福平

联系电话:15166705993

2020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悦乐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十笏园味极鲜酱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3日内改正行为,2020年4月20日对当事人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查验十笏园味极鲜酱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查验该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0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负责人程福平进行了询问,你单位负责人程福平承认了采购该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以及未留存进货票据的事实,对此没有异议。当事人未查验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2020年4月21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708300057226),该十笏园味极鲜酱油是当事人从汶上县十笏园第一调味品批发部购进的,当事人未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程福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汶上县悦乐生活超市营业执照92370830MA3MRK2E1W复印件一份,汶上县悦乐生活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汶上县悦乐生活超市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主体信息及经营食品持证情况;

2.  2020年4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汶市监责改字[2020]LL002号一份、2020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当罚字[2020]0035一份复印件、2020年4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十笏园味极鲜酱油的事实;

3.  2020年4月15日负责人程福平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2020年4月20日负责人程福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实;证明我局对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处情况。

以上各项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对当事人检查、询问调查时均按照规定出示了执法证,并记录在案。调取证据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 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汶市监听告字[2020]02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2020年4月15日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但2020年4月20日又发现当事人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且涉案产品数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六章食品编码七三五、(二)裁量标准:1.【从轻】2处罚标准:“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 章)

2020年4月27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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