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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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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2020]007号
汶上县润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D7C902R 法定代表人:邵昌林 地址: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壹号路中段路西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2020年1月1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柴油车尾气采样管长度低于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的要求,现场调取你公司柴油车尾气检测线录像及检测数据发现,1月13日,你公司检测人员未按照标准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将采样管随意放置在车辆下方,未将采样管插入尾气管,即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收取费用26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0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 2.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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