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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山东土木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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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汶罚〔2020〕006号 山东土木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126208662 法定代表人:徐膘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街道办事处河东村05号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月6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转办单后,2020年1月9日到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组现场检查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车间大门及窗户敞开,车间地面、设备周边、厂房门口和窗台积尘严重;2.车间内集气罩粉尘收集效果差,粉尘处理设施采用沉降室+水过滤,属低效除尘措施,未安装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0]0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认为你公司车间内集气罩粉尘收集效果差,粉尘处理设施采用沉降室+水过滤,属低效除尘措施,未安装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的问题,是因为该生物有机肥生产线批复较早,环保治污设施落后,该生产线长时间未使用,2020年1月再次开机生产样品时出现生产车间粉尘收集效果较差,该公司决定将存在问题的固态肥生产线全部拆除淘汰,特申请我局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金额。由于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局于2020年3月10日到现场进行复核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确已整改完毕,该车间的生物有机肥生产线已经彻底拆除完毕。2020年3月17日我局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复核后认为:你公司生物有机肥生产线确系较早的批复,环保治污设施落后,你公司已及时淘汰更换为先进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并积极整改到位,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决定对你公司的罚款金额由6万元变更为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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