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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19573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4-2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020号

发布日期:2020-04-26 10:16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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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市监罚字〔20200020

当事人:汶上县南门锁具总汇(崔延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JW9FF7H

住所(住址):汶上县城中都大街

经营者:崔延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

联系电话: 156054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中都大街****号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汶上县南门锁具总汇检查,该店门头及经营场所内均悬挂了“九牧王卫浴”字样的LED牌,经检查发现,于店内东侧柜台摆放的卫浴产品中,有一台马桶标注了“”字样,经查证,该马桶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使用“九牧王”字样的产品,该行为涉嫌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1769944号“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卫浴产品销售,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侵犯第11769944号“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共计1件,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予以扣押,直接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汶市监扣字〔2020〕0068号)。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马桶系经营者崔延龙从广东购进,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使用“九牧王”字样的马桶,该行为涉嫌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1769944号“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卫浴产品,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属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对此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该马桶系当事人崔延龙从广东购进,供货方未提供购货凭证、供货方资质及“九牧王”标识使用证明。马桶标签上印有“广东佛山九牧王卫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但我局执法人员未查询到该公司注册信息。当事人称该马桶共购进3台,购进价格为700元/台;售价850元/台,案发时销售2台,获得经营利润300元。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5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张证明了案件来源。

2.当事人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侵犯“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印有“九牧王”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复印件一张,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明了当事人确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于2020年04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汶市监听告字﹝2020﹞00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单位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注册商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六章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二)裁量标准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章第六十条第(二)项:“(二)裁量标准1、罚款【较轻】变更登记事项不需要审批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桶共计一台;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者嘉祥县、梁山县、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26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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