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政发〔2019〕8号 关于印发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13:43 信息来源: 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汶政发〔20198

 

 

汶上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汶上县人民政府

                       201933

 

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部署,加快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9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18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二条实施意见》(济发〔20172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规则统一、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带动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为全县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及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县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直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以任何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

(二)集中整合、优化配置。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进行重组整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确保统一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四)依法合规、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操作程序合法、公开、透明,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各相关方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三、实施范围

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范围是指县直单位对国家出资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实施方式

根据县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县属企业实际,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

(一)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运营能力强的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企业,组建或改建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企业集团或一级企业。

(二)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将其产权划入相应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一级企业。

(三)对国有文化企业所属承担特殊职能的企业,国有产权暂不划转,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施。

(四)对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根据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改革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县直单位组织所属企业实施重组整合、清算退出。

(五)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按规定纳入统一监管。

五、政策措施

(一)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企业在产权划转及改革重组中执行国家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二)统一监管过程中,产权划转企业的职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对部分企业存在的与主管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主管单位要根据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三)对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县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由相关县直单位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方案直接办理产权划转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3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

(四)统一监管后,为弥补相关事业单位经费不足,县财政积极给予经费保障。

六、实施程序

(一)进行调查核实(2019325日前)。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核实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和人员底数等。

(二)确定统一监管意见(20193月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县属企业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和整合划转、清算退出意见,报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公布统一监管企业名单。

(三)进行移交划转(20196月底前)。根据县政府公布的统一监管企业名单,县直单位将所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移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四)依法实施清算退出(2021年底前)。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重组整合条件的企业,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直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依法实施清算退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统一监管工作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清晰、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直各单位是推进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和统一监管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完成所属企业调查核实、移交划转、清算退出等工作任务。

在县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县属企业调查核实,研究提出统一监管初步意见,协调县直单位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划转、有关管理关系移交等工作,组织实施监管企业重组整合;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核销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积极主动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范围,及时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四)积极稳妥推进。县直单位及所属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深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深入化解矛盾,做到职工思想不散、工作秩序不乱、经营业务不断。县属企业在移交划转、清算退出过程中,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生产经营、安全环保、信访稳定等相关管理职责。

(五)促进企业发展。实施统一监管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关县直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政策支持、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县直单位及所属企业不得隐瞒资产、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划拨、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县直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属企业产权划转前,县直单位所持企业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增减变动、改制等有关事项,按现行职责办理。

2019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