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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19539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3-3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092号

发布日期:2020-03-31 15:59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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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肉食加工店(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汶上县***村*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03月19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都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03月25日,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都所执法人员蒋雁军、马力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取得相关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案源登记,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县局指定由***主办、**协办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证: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相关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汶上县***村*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4000元。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单位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20年03月1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二),2020年03月19日当事人到汶上县中都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三),2020年03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2020年03月19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送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确系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取得登记证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四),2020年03月25日当事人到汶上县中都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取得登记证情况下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五),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加工场所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确实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证据(六),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03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20〕00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千元整(4000元);

2、罚款陆千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梁山县、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03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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