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市监罚字〔2020〕0066号
当事人:汶上县**早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PT4****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联系地址: 山东省汶上县寅寺镇***村***号
2020年01月08日,我局接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BIC2019CF-1210063)。报告中显示,2019年12月18日在汶上县**早点店抽检的油条,经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果为320mg/kg。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0年0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BIC2019CF-1210063)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Y001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0年01月17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询问,上述被抽检的油条是当事人自己加工制作的,持有《营业执照》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共加工制作10斤油条,销售价格为4.5元/斤,货值共计45元,截止到2020年01月14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油条。当事人称,该批次油条已于抽检当日(2019年12月18日)全部销售完毕。经核算销售该批次油条当事人获得经营利润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身份;
2.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复印件1份(日期:2019年12月18日,编号:JNJD201903K373)、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BIC2019CF-1210063)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日期:2020年03月06日)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汶上县**食品添加剂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产品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Y001号)、现场笔录1份(日期:2020年01月14日),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汶上县城乡低保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家庭成员为***的《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明当事人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03月0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20〕00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且当事人家庭经汶上县城乡低保管理办公室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家庭困难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元整(¥201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