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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7574765290/2020-25652 组配分类: 事前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2-03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发布日期:2020-02-03 14:23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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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本规范用语

第一条  表明身份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我们是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亮证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这是我的执法证(亮证)。

第二条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或正在)进行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提供相关资料)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出示XXX证件(或提供XXX等资料)。

第四条  纠正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 XX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请遵守XX管理法规。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口头告知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XXXX(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XX款X项,依该法〔或条例或规定或办法或X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X条X款X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以XXXX(具体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你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第六条  不符合当场缴纳罚款规定,但违法行为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数罚款,请到XX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条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XXX(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我们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第八条  面对现场不能处理的情况和问题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将进一步开展调查(或我们会将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遇当事人漫骂或有过激举动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我们在依法执行公务,请你(或你们)保持克制和冷静。

第十条  表明身份之后,进行询问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现在我们开始案件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调查之前,你有权利申请我们回避;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我们调查。以上情况,你是否已经清楚?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签好你的姓名和时间。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需要宣告的,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下面向你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在送达回证上(或此处)签字。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有见证人见证,法律文书同样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进行录音(或摄像)之前,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我们将进行录音(或摄像)。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答复当事人时,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成立,我们将子以采纳。或:对不起,经过复核,你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或证据)不成立(说明不成立的理由),我们将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暂扣物品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物品现依法归还给你,请清点查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或证件或资料)。

第二部分  禁止性用语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交流时,使用称谓要恰当、文明,禁止使用轻蔑性、粗俗化的称词。

第二十条  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得谩骂当事人,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纠正违法行为时要严肃、认真,禁止使用敷衍性、误导性语言。

第二十二条  教育劝导时,执法人员要说清事理、辩明是非,禁止使用央求性、自责性语言。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辩解时,执法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禁止使用训斥性语言。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时,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处理、妥善化解,禁止使用粗暴性、挑衅性语言。

第二十五条  要求当事人签名、告知当事人违法后果时,执法人员要实事求是,禁止使用诱导性、欺骗性语言。

第二十六条  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执法人员要申明立场和态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禁止使用挑衅性语言。

第二十七条  对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发生争执时,执法人员要明之以法、晓以利害,禁止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二十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说服教育时,执法人员要就事论事、秉公行事,不得转化矛盾,禁止使用推脱性、挑逗性的语言。

第三部分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执法语言须与执法文书配套使用,既相互呼应,又相辅相成,以达成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和谐统一。

第三十条  执法语言应当使用普通话。但在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抗法人员在少数场合使用方言,亦不在禁止之列。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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