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81号
济宁锦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49421231XC 投资人:付吉广
地址:汶上县寅寺镇孔楼村北800米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6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组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在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企业值班人员拒绝执法人员入厂检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大门外滞留12分钟入厂。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8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0]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整 。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