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规划条件流程
办理科室:
县规划事务服务中心规划用地科
办理用时:
正式受理后 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需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办理流程:
1、办理程序:受理-拟定规划条件-现场勘验-会议研究-出具规划条件
申报材料:
(1)征求规划条件函;
(2)宗地勘测定界图(纸质+CAD电子版);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流程
办理科室:
县规划事务服务中心规划设计科
办理用时:
正式受理后,工业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开发项目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第二款:“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办理流程:
1、新办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2、修改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现场勘验-会议研究-批前公示-形成会议纪要
申报材料:
(1)用地规划条件;
(2)土地证明文件;
(3)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根据《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成果内容(含CAD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