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服务指南
1.办事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
2. 承办机构: 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办公室
办公地址:汶上县尚书路中段333号
办公电话:0537-7281716
办公时间: 5-9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10-4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3. 设立依据:
2.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是否审核转报事项
否
5.有无办理数量限制
无
6.办理条件
6.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籍满1周年以上,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二)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6万元的机动车辆。
6.2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对汶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
(二)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县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6.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就业不满5周年;
(三)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五)新就业人员取得保障后,最长可签订3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人员结构、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居住的,应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条件符合本办法其他申请条件的可继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超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6.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城区范围之内;
(二)持有城区居住证2年以上;
(三)在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周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
(四)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7.所需申请材料
7.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2.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5.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8.办理程序
8.1申请.
8.2受理.
8.3 主管部门初审
8.4 会审
8.5 审批
8.6 公示
8.7 分配
9.是否收费:
否
10.收费依据
无
11.收费标准
无
12.法定办理时限
44日(不含7天的公示期)
13.承诺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不含7天的公示期)
14.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做出的审批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在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 监督方式: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6. 执法监督机构:
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法制科
17. 执法监督电话:
0537-728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