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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2896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186号

发布日期:2020-12-10 15:2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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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桂*粮油店(李*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K1U****

住所(住址):山东省汶上县南站镇南站*村0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630904****

联系电话:1505479****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汶上县南站镇*村036号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JYSC201020180)。报告中显示,2020年10月20日我局在汶上县桂*粮油店抽检的油条,经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JYSC201020180)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20180号)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加工销售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抽检时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C083002162)。当事人称上述被抽检的油条是其2020年10月19日加工制作的,当天共制作20斤,其中抽检用了2斤,价格为8元/Kg,剩余2斤未销售出去被当事人丢弃。该批油条当事人实际销售了16斤,销售价格为4元/斤。经核算,该批次油条的货值金额为80元,当事人获利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经营者的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日期:2020年10月20日,编号:XC20370830437137702)、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JYSC201020180)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3.《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平,日期:2020年11月10日)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油条的数量、销售价格、货值金额。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20180号)、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拍摄日期:2020年11月10日),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

5、汶上县南站街道南站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为生活困难户。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20年12月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20〕018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并非主观恶意违法,而是由于没有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导致的违法而不自知;且当事人为生活困难户,一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打击,不仅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还有可能造成不利社会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合计罚没款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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