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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350N/2020-2771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成文日期: 2020-11-06 发布机构: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川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案

发布日期:2020-11-06 15:50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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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65号

汶上县川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EMH5F62                

法定代表人:宋福来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8号                          

2020年10月23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9年接受的部分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填写并加盖公章。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1月5日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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