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69号
王宜国:
身份证号:370830XXXX38 地址:汶上县次丘镇赵村0008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0月27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承包的泉河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施工工地的土建工作,在知道我县已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期间,正常进行土方作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响应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登记,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6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20]6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土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