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74号
汶上县水口村王传宝筛沙点:
身份证号:370830XXXX16
地址:汶上县郭楼镇水口村
投资人:王传宝
我局于 2020 年10月26日对你筛沙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筛沙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院落内有两堆易扬尘物料未覆盖,一个长12米宽7米,一个长27米宽18米,面积共57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7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