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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27191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1-1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不予罚字〔2020〕0172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12:2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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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K19M000

住所(住址):汶上县次丘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412xxxxxx

联系电话:15964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次丘镇xx村xx街xxx号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ZZ20SC1796606B),报告中显示,2020年9月14日在李xx超市抽检的月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2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依法享有的期限内,未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我局视为其放弃复检权利。

经调查询问,上述被抽检的月饼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在汶上县xx食品加工坊购进的,一共购进了30斤,购进价格是每斤5.5元,销售价格是每斤8元,一共销售了3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一共是240元,共计获得盈利是75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月饼时,查验了供货商(汶上县xx食品加工坊)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该批月饼的合格证以及负责人陈xx的身份证明并留存了复印件,索要了进货票据以及联系方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身份;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编号:XC20370830414643377)、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ZZ20SC1796606B)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月饼)进行抽检和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xx,日期:2020年10月12日),该批月饼供货商(汶上县xx食品加工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xx身份证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合格证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月饼的数量、价格、货值及货源渠道和当事人购进该批月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情况;

4.《现场笔录》(2020年10月12日)1份、现场照片1份、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编号:汶市监检告字[2020]Y013号),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当事人张贴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张贴《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时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购进该批次涉案食品时,当事人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并留存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山东省食品小作坊消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销货清单和合格证复印件,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上述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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