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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20-26812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0-10-0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20〕0221号

发布日期:2020-10-09 15:13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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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21514D

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住所:汶上县西门大街19号

业务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法定代表人: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210******

联系电话:151537*****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路

2020年04月21日,单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医疗扶贫之窗”医疗广告后,立即依法展开调查。经查,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医疗扶贫之窗”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内容为:“精准扶贫求助行 4000例免费痔瘘手术等,而且还有通过某村村民杨某某等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内容。2020年0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西门大街19号也对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进行了实地检查。我局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广告为该单位在汶上县人民广播电视台发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20200421,当事人委托贾**到我单位办公室接受询问,并配合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身份证明,并在上述证明材料中进行了签字认可。

当事人为扩大宣传,擅自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医疗扶贫之窗”广告,主要内容是:“精准扶贫求助行 4000例免费痔瘘手术等,并且该广告中通过村民杨某等进行的医疗宣传,广告费用共计5000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活动;

2.当事人委托贾**到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活动;

3.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孔**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确系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身份;

7当事人提交的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医疗广告的照片贰张,证明当事人确系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活动;

8当事人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一份,证明了双方的合同关系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被委托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于2020年04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汶市监处告字〔2020〕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单位认为,当事人擅自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发布“医疗扶贫之窗”广告,主要内容是:“精准扶贫求助行 4000例免费痔瘘手术等,且该广告中利用村民杨某等进行的医疗宣传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擅自在汶上县广播电视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广告市场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上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立即消除影响;

3、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    04 2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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