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汶自然执罚字[2020]93号
周新建、刘庆峰、于润航、苏智星: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你四户擅自租用白石镇卧佛山村(马辛自然村)顺鑫石材三厂北侧,马红军承包地块内共同取土挖砂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四户于2020年6月4日起,未经批准,擅自租用白石镇卧佛山村(马辛自然村)顺鑫石材三厂北侧,马红军承包地块内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853.19平方米(折合1.28亩)共同破坏耕地取土挖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破坏耕地取土挖砂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地类鉴定书等;
5、销售流水账。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你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户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规定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四户共同破坏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取土挖砂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15日内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进行复垦整治,恢复种植条件;
2、对非法破坏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853.19平方米(折合1.28亩),处以每亩2万元的罚款,计罚款25596元;
3、没收违法所得59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和方式:十五日内自行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四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汶上县、金乡县、嘉祥县、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中华 张型波
电 话:0537-7807998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