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64号
郭中利:
身份证号码:370830XXXX0034
地址:汶上县圣泽大街92号
2020年10月1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洗砂厂料仓内有部分砂土堆存,砂土堆长12米,宽7.5米,占地面积90平方米 ,料仓底部约1米高未完全封闭,料仓东西两侧大门帆布门帘敞开,料仓不能达到密闭效果,生产时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6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