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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济宁永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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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57号 济宁永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LMLL7I 地址:义桥煤矿北门向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鑫 2020年9月1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料仓北侧未经环评审批私自建设筛砂机一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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