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20]51号
汶上县凯山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CAPQG2K
法定代表人:陈建乐
地址:汶上县白石镇卧佛山村南首
2020年9月24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2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告字[2020]5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
至汶上县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