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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汶上县金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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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环汶罚字[2019]96号 汶上县金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P2LE61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白石镇小楼村东北方向1000米 法定代表人:吕乐品 2019年11月2日,我局接汶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移交反映汶上县金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报告后,2019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存在废石渣、石粉露天存放未覆盖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汶罚告字[2019]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汶罚听字[2019]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54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到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汶上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汶上县分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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