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机构 | 审批机构 | 受理条件 | 办理时限 |
1 | 土地违法案件 |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2 | 矿产违法案件 |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