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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078G/2020-27652 组配分类: 事前公开
成文日期: 2020-01-10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01-10 00:00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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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审批机构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1

土地违法案件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矿产违法案件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汶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7、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山东省行政处罚听政程序实施办法

1、一般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违法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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