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鸿雁文化传媒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7083060020430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圣泽大街中段路北
经营范围:DM广告、信息发布、户外广告、影视制作、礼仪庆典、网络推广等
经营者:刘运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51026XXXX
联系电话:1356371XXXX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闫村胜利路中段064号。
2019年08月2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汶上县圣泽大街中段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发放彩页,内容为“美年大健康 常规检查 肿瘤筛查 特色检测 特色项目 女性专项 男性专项 西门子1.5T超导颅脑核磁 合计:折后价998元/人”等,我单位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该广告系该单位设计、制作、发布,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08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刘运田到我单位广告科办公室接受询问,并配合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身份证明,并在上述证明材料中进行了签字认可。
当事人为赚取经济利益,明知承揽的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仍擅自设计、制作、发布:“美年大健康 常规检查 肿瘤筛查 特色检测 特色项目 女性专项 男性专项 西门子1.5T超导颅脑核磁”等内容的彩页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500元。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擅自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活动;
2.当事人经营者到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制作、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活动;
3.当事人提交的制作、发布的彩页一张,证明当事人确系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经营活动;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一步核实了经营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于2019年08月27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汶市监听告字〔2019〕018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单位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彩页上发布:“美年大健康 常规检查 肿瘤筛查 特色检测 特色项目 女性专项 男性专项 西门子1.5T超导颅脑核磁 合计:折后价998元/人”等内容的广告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擅自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二十七条[一般]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广告费用1500元;
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09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