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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472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9-0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171号

发布日期:2019-09-06 10:2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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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贾振);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DM9HQX7;

经营场所:汶上县次丘镇西温口村;

负责人:贾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61129XXXX;

联系电话:1396499XXXX;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次丘镇西温口村164号。

2019年8月22日,我部门在该单位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蜂蜜花生(生产日期:2019/07/19,电话:13553766627),该品种该批次在货架上摆放1盒,销售价格5元/盒,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该品种该批次共进货4盒,该单位未查验该产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值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08月22日现场笔录,证明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现场经营情况;

2.2019年08月22日贾振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属实;

3.贾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DM9HQX7)复印件一份,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708300003076)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及经营食品持证情况;

4.汶上县天天来购物中心现场经营蜂蜜花生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蜂蜜花生的事实;

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当罚字〔2019〕0156号】复印件一份,2019年8月12日现场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该单位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查处情况。

以上各项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对当事人检查、询问调查时均按照规定出示了执法证,并记录在案。调取证据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程序符合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9年09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汶市监听告字〔2019〕0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2019年8月12日已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但2019年8月22日又发现同一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且涉案产品数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的规定,可以对该单位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8中规定的裁量基准:“裁量阶次 从轻 裁量标准: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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