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帕莎眼镜店(夏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830MA3ME5JM3T
住所(住址):汶上县中都街道南市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900706XXXX
联系电话:1506477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汶上县尚书路37号
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帕莎眼镜店(夏XX)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但该单位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对其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进行扣押,并进行了案源登记。
我局执法人员对汶上县帕莎眼镜店(夏XX)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标示注册号:国械注进20163221472,批号:Q503497B,生产日期:2019.3.22生产企业:G&G CONTACA LENS,经营企业:视合商贸(上海)有限公司)50个、软性亲水接触镜(标示注册号:国械注准20143222376,批号:Q180075011,生产日期:20180625,生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72盒。上述两种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但该单位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之规定。
2019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两种隐形眼镜是当事人自同亮眼镜有限公司购进。两种隐形眼镜的购进价格都是约40元/副(两瓶),其中博士伦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的销售价格是100元/副(两瓶),海俪恩软性亲水接触镜的销售价格是80元/副(两瓶);案发时尚未销售,未获得经营利润。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38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物证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8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之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做法,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资料证据,违法经营额不大且未获得利益,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具体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软性亲水接触镜72盒、软性亲水角膜接触镜50个);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