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济宁市屹发新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49298903F
住所:汶上县康驿镇政府驻地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武新和
联系电话:1379173XXXX
联系地址:汶上县康驿镇政府驻地南1000米
2019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宁市屹发新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的1台叉车未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初步询问,你单位未对该台叉车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我局当场对你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鲁汶)市监特令〔2019〕第823号),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9月3日前改正完毕。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济宁市屹发新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的该台叉车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我局当场对你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汶)市监特令〔2019〕第911号),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9月16日,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张孩忠到我局接受调查,承认你单位使用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事实,表示你单位由于疏忽大意,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单位使用的叉车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你单位具有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4张 ,证明你单位正在使用该台叉车。
3、该台叉车的首次检验报告 ,证明该台叉车已检验合
格,具备办理使用登记的前置条件。
4、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使用的叉车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9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鲁汶)市监罚告字〔2019〕022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于2019年9月24日前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2019年9月24日前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使用的叉车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行政违法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自由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较轻的违法情形,鉴于你单位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及时改正错误,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或者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