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百得厨卫销售店(崔春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DPJLG7C
经营场所:汶上县万隆国际商贸城29号楼118室、120室
经营者:崔春香 身份证号:37083019770120xxxx
联系电话:1356241xxxx
2019年7月22日,我局接福建省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汶上万隆商贸城沿街门面29-120号,门头“百得厨卫”,此家店铺售卖的马桶并无九牧王的商标注册证,而马桶上却标有“www.广东九牧王洁具.com和JAMWCOK几牧玉”字样,混淆九牧王字样,此家店铺这种行为是傍九牧王品牌误导消费者,伤害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正规注册使用“九牧王”商标的商标权。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进行案源登记。
2019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注为“”精品卫浴领跑者白色卫浴马桶3个,标识生产企业为西欧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标注有“”马桶2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商品“九牧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涉嫌侵犯“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依法予以扣押。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购进标注有“”字样的马桶,供货商只提供给了当事人该批马桶第30392987号“JIUVIUWA”商标注册证,该批商品包装标签含有“九牧王”字样,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769944号”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购进的包装标签标注“”的马桶,其字样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1769944号“”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上述产品未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却在其产品标签标注与第11769944号“”商标近似的字样,涉嫌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标注有“”精品卫浴领跑者白色卫浴马桶系当事人是从济宁豪德商贸城一家批发卫浴的箱货车上购进,共购进3台,其中购进价格为400元/个,销售价格600元/个,案发时尚未销售,无盈利,当事人称,购进的该批马桶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是“JAMWCOK几牧玉”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字体与购进的该批马桶上标注的商标字体不一致。标注有“”字样的白色卫浴马桶,是当事人从济宁一家送货车购进,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了该批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共购进了2个,其中购进价格为280元/个,销售标价500元/个,案发时尚未销售,无盈利。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人资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未能提供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经营者崔春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物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违法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货值、违法所得及进货渠道。
3、当事人提供的其经营的涉嫌侵权产品“”精品卫浴领跑者白色卫浴马桶生产厂家深圳市西欧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商标初步审定公告1份;涉嫌侵权的标注有“”的产品第30392987号“JIUVIUWA”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品牌“JIUVIUWA”授权销售书照片打印件1份、该批产品销售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商品出处。
4.福建省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九牧王卫浴商标法务代表王瑞华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打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系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及受委托人身份。
5.福建省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瑞华提供的《诉求书》原件1份、产品鉴定证明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第1176994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门头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1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商标侵权的错误做法,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经营额不大且未获得利益,符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章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项:“(二)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汶上县百得厨卫销售店(崔春香)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马桶)5台;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