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137083000433020XH/2019-214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机构: 县粮食和煤炭事业发展中心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汶粮煤〔2019〕8号关于2019年煤炭企业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9-08-16 18:29 信息来源:县粮食和煤炭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分享

 为迎接中央、省、市环保督查组来我县督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县所有煤炭企业按照导则要求进行生产,全面加强煤矿、经营性煤炭企业储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力量,结合我中心实际,明确工作标准,细化责任分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经营性企业储煤场扬尘治理工作,推进煤炭堆场按照行业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对扬尘源污染进行规范治理。督促煤矿和经营性煤炭企业储煤场、矸石堆场必须完善各项防尘设施,达到《导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确保煤矿及周边储煤场在加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安排

按照《济宁市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导则要求的告知乡镇(开发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或关停整顿。

(一)检查内容:

1、设施符合导则要求:储煤场密闭、防风抑尘网、车辆冲洗装置、防尘网、固定式喷淋系统、移动式喷淋洗扫设备、视频监控、矿区污水处理系统、地面硬化、绿化、宣传警示标志牌等设施齐全。 

2、生产操作符合导则要求:煤堆矸石堆全覆盖、按要求对场地及运输车辆喷淋洒水、厂区门口及场内地面整洁无煤灰等。

详细内容见《济宁市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二)工作方法:

对全县所有煤炭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属地乡镇(开发区),由乡镇(开发区)对企业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通知(煤矿除外),整改达到导则要求的经属地乡镇(开发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责任分工

煤矿和经营性企业储煤场扬尘治理工作,由煤炭科具体负责,林娜同志牵头做好与上级部门、乡镇(开发区)及煤炭企业的对接协调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现将中心所承担的扬尘治理工作分为七个督导组:

第一督导组

组  长:房  兵

成  员:葛  勇  徐慧勇  张伦敦

第二督导组

组  长:孙绪东

成  员:郭晓民  王  黎  闫庆贺   

第三督导组

组  长:李  峰

成  员:张树国  高中倩  付开广

第四督导组

组  长:林  娜

成  员:于明江  申  川  赵  楠

第五督导组

组  长:李继学

成  员:高  潮  李秀芳  何秀云

第六督导组

组  长:闫  涛

成  员:张大旺  王恒丽  孙华媛

第七督导组

组  长:董琳琳

成  员:孙  军  徐  宁  李  淼

 

                                                                      汶上县粮食和煤炭事业发展中心

                                                                            2019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县粮食和煤炭事业发展中心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