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14015137083012D6001
住所(住址):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军屯乡敬老院门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胜兵 联系电话:1356378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680109XXXX
联系地址:汶上县军屯乡松山村关公路021号
2019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药品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有购进单据4张,是从济宁万森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药品,日期分别为2019年05月28日购进单据1张,(单据编号为:XSAZDB00089164) ,2019年06月02日购进药品单据一张(单据编号为:XSAZDB00091643),2019年06月28日购进药品单据一张(单据编号为:XSAZDB00092398),2019年07月02日购进药品单据一张(单据编号为:XSAZDB00092831)。现场检查没有药品验收登记记录,当事人药品购进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汶市监责改【2019】L008号),限期于2019年07月10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当罚【2019】0113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有购进单据一张,是从汶上县军屯乡卫生院购进的,单据日期是2019年06月25日(单据编号:00000136147),现场检查没有药品验收登记记录。你单位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07月17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的药品有购进单据,但是未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没有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没有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2019年0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14015137083012D6001),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负责人刘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109XXXX),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负责人刘XX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日期为:2019年07月16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07月17日),证明当事人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违法经过及事实。
3: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购进药品单据五张,证明当事人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购进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及供货单位。
4:照片三张,证明2019年07月16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5: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汶市监责改字【2019】L008号)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汶市监当罚字【2019】第0113号)一份,证明2019年07月04日我局对汶上县军屯乡西四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进行过限期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没有异议。
2019年07月 2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汶市监处告字【2019】第011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汶市监处告字【2019】第0111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药人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处罚。2019年07月04日我局已对该单位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的行为进行过限期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限期改正时间内整改,所购进药品依然没有真实、完整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本局决定从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根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60:“从重:3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或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