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199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9-07-0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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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汶上县举报假冒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3 14:4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打击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并被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举报奖励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知识产权行为,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各种行为:

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

(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八)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九)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十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十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十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12315”、“12345”,或向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电话举报;

(二)投递信函至县级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举报;

(三)O2O便民服务平台实名举报;

(四)直接到县级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举报;

(五)通过其他部门移转的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初步证据;

(二)举报案件属于县级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行为未经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提供了申报奖励的必要证明材料(有效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收款账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六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经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后,由县级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奖励数额根据案件性质、危害性及举报人提供线索或协助的情况综合考量确定,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行为的,给予300元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给予1000元奖励。

重大案件是指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或在一个行为中假冒3件以上知识产权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举报人仅就与其举报事实对应的假冒知识产权行为获得奖励,同一假冒知识产权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同时举报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的假冒知识产权行为或新的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假冒知识产权行为核实结案后,县级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奖励发放金额后通知举报人,汇款至举报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 举报人是个人的,申报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举报人是单位的,申报奖励时应当提交该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申报奖励的通知不能送达的;

(二)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发放奖励的通知不能送达的;

(三)举报人自申报奖励的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填写申报奖励材料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收款账户及其他必要文件的;

(五)举报人出具书面放弃领取奖励声明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有关举报人任何信息。

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假冒知识产权行为的奖金,列入汶上县年度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4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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