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汶上县东建酒水行(纪东建)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830600370033
负责人:纪东建 身份证号:37088219810114xxxx
联系电话:1576376xxxx
地址:汶上县苑庄镇李军公路东
2019年7月21日我局接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19-363),报告中显示,2019年6月18日在汶上县东建酒水行抽检的样品十年陈酿,2019年7月17日经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显示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GB2757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7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19年7月22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2019年7月22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询问,2019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东建酒水行抽检的样品十年陈酿是该单位从兖州一家二级代理商蔡福贞处购进的,共购进了2桶,38斤/桶,共计76斤,购进价格7.3元/斤,销售价格10元/斤,货值金额554元,该单位按买10斤送2斤的方式进行销售,共盈利了6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提供了供货商蔡福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山东裕丰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该单位同时提供了生产厂家为山东裕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的“散白酒Y57”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与2019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汶上县东建酒水行抽检的样品十年陈酿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汶上县东建酒水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019年7月22日)一份、《询问笔录》(2019年7月22日)一份、供货商蔡福贞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生产厂家山东裕丰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事实及购进该批次窖香酒的数量、价格、货值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货渠道;
3、汶上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一份(抽样单编号:WS1906141502),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P19-363)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十年陈酿进行了监督抽检及经检验为不合格结论的事实;
4、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义务。
以上证据需当事人确认的,均有当事人签字并按指印确认,无争议要点。
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货值数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四)项、(五)项、(八)项、(十一)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十一)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规定的从轻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整(¥66.00);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零陆拾陆元整(¥5066.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