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气象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应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关系。
(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1、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各相关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本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2、受理和处理向本科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咨询;
3、保管、维护、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等;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三)气象发展规划、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点工作、重大建设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落实情况、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四)气象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
(五)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车辆使用维护费用等,政府采购信息和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行政执法、人事任免信息等;
(九)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九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一)办公室在发布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对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单位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汶上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包括发文信息和非发文信息,由各科室根据职责权限拟定信息公开材料,并在该信息形成、变更或废止的次月3日前,填写信息公开资料登记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与拟公开材料一并报送办公室。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资料登记表需明确公开形式,“对外公开”或“内部公开”。
对外公开: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指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文件,应当选择对外公开,确定为“对外公开”的,可以在互联网或信息公开栏发布。
内部公开: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选择内部公开。确定为“内部公开”的,可以在信息公开栏公布。
第十六条 办公室审核信息公开材料时,需同时审核科室提出的公开意见、公开形式是否准确,并在每月5日前对拟公开材料进行梳理,在汶上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或汶上县气象局信息公开栏中发布。
第十七条 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适时更新并及时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程序上的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目录是指本单位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内容上的具体说明,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申请气象部门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汶上县气象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应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初审,根据依申请公开内容转交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提出能否公开的意见。能够公开的,由相关科室拟定公开信息详细内容;不能公开的,由相关科室详细说明不能公开理由。
第二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科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及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拟定公开内容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反馈给申请人,并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纪检组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汶上县气象局班子成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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