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830738165xxxx
住所(住址): 汶上县次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翠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083019620914xxxx
联系电话: 1390547xxxx其他联系方式: 1596411xxxx
联系地址: 山东省汶上县次邱镇经济开发区
案件的来由和调查经过:2019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次邱镇进行监督检查,在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内发现其生产仓库内存有“海盛”缓释复合肥料7吨(规格40Kg/袋;生产商:青岛海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我局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后并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协议等,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案源登记,后报批县局负责人,于2019年6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冒用“生产商:青岛海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生产“海盛”缓释复合肥料的进行经营活动,截止当日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收入200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一)2019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形成规范《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确系从事生产销售“海盛”复合肥料的经营行为;
证明(二)2019年6月25日,当事人在山东撒尔沃化肥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海盛”复合肥料进行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明(三)2019年6月25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但是当事人未能提供与青岛海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合同等。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汶市监罚告【2019】00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青岛海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海盛”缓释复合肥料的行为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并且能够较好的承认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的“海盛”缓释复合肥料7吨;
三、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四、罚款人民币2700元,上缴国库。
自即日起15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7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