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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489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7-1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060号

发布日期:2019-07-17 16:46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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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双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50415xxxx

联系电话:1516379xxxx

联系地址:汶上县汶上街道办事处周村平安街003号

2019年6月24日我局接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称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张瑞社驾驶的鲁JBH633车上的黄尖馒头(5个)进行了抽检,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RPSP190502218)显示:柠檬黄检测结果0.112 g/kg,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对张瑞社询问得知黄尖馒头是其帮汶上县人郭昌喜(经查,实为郭双喜)送的,馒头是郭双喜加工的。

2019年6月24日接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汶上县汶上街道周村郭双喜面食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加工点发现“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1瓶、奥凯脱氢乙酸钠6袋、新呈香兰素香精6盒、高效无铝泡打粉复配膨松剂6袋、食品添加剂使用配料表4张,“黄尖馒头”9包(一包约60个),当事人郭双喜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依法对上述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配料表及当事人生产的“黄尖馒头”4.92斤进行了扣押,并于2019年6月24日对扣押的“黄尖馒头”报经领导批准后送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对郭双喜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馒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日,我局收到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柠檬黄检测结果为0.01g/kg,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19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P19-162)及《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底开办的郭双喜面食加工点,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当事人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加工销售“黄尖馒头”,并承认其加工该种馒头时使用了少量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调色,该种馒头主要在汶上县北市场集上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表述,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加工了该种馒头5000个左右,成本价为0.6元/个,售价0.7元/个,涉案货值3500元,违法所得500元,已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一份、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PSP190502218)一份、《询问笔录》(张瑞社)复印件一份,张瑞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从张瑞社送货车抽取的黄尖馒头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色)的事实及“黄尖馒头”的来源;

2、当事人郭双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处理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3、郭双喜面食加工点《现场笔录》一份、郭双喜《询问笔录》三份、现场执法照片复印件9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汶市监扣字〔2019〕0042号)及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事实、违法生产经营的时间、馒头的数量、销售价格、货值、违法所得及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张瑞社送货车抽取的“黄尖馒头”为郭双喜生产的;

4、《汶上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ws1906173101)一份、汶上县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编号:SP19-162)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事实;

5、汶上县联创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一份、该公司法人倪训练《询问笔录》一份、汶上县联创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倪训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瑞社的《询问笔录》一份、张瑞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和货车(鲁JBH633)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汶上县联创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有效、张瑞社为该公司送货员及该公司未生产经营“黄尖馒头”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听告字〔2019〕00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进行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7月11日现场核查后发现当事人已停业。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同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独立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的规定,合并执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色”的行为,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款“同一当事人为实现一个违法目的,其采取的手段或者结果违反了数条法律规范,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元);

3、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合计罚没款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7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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