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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501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7-1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 2019 〕0069号

发布日期:2019-07-15 10:37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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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汶上县四平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30MA3DBN189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汶上县汶上镇柳杭村致学街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1年06月30日

经营范围:小型餐馆,不含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冷热饮品制售

经营者:刘军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10107XXXX

联系电话:1556235XXXX

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汶上镇柳杭村致学街011号。

2019年06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汶上县汶上镇柳杭村致学街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牛栏山”白酒,我单位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对当事人做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后依法报请县局负责人批准,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06月25日,当事人到我单位广告科办公室接受询问,并配合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身份证明,并在上述证明材料中进行了签字认可。

当事人为赚取经济利益,购进“牛栏山”白酒157瓶,已销售6瓶,余151瓶。2019年06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单位已依法对该批“牛栏山”白酒151瓶实施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后该批产品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此产品属侵犯该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中所列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销售假冒白酒的经营活动;

2.当事人到汶上县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接受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确系销售假冒白酒的经营活动;

3.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经营活动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确系销售假冒白酒的经营活动;

4.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牛栏山”为该厂注册商标;

7.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交的产品鉴定证明,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确为侵犯该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8.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该厂的经营资格;

9.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委托资格及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调查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单位于2019年07月0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汶市监听告字〔2019〕006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我单位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产品的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中所列情形,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并且能够较好地承认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其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侵权商品:“牛栏山”白酒151瓶;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07  月15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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