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济宁市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八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08303344864347
住所(住址):汶上县刘楼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德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83019710212XXXX
联系电话:1586414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汶上县刘楼镇下王庄村032号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营业场所发现存放的“稳心颗粒”等21个品种的药品现场不能提供随货同行等资质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该批药品进行了扣押。经对该单位负责人王德连调查询问得知,该批药品是其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资格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已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照尚在有效期内,证明当事人为持证药品经营单位,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该单位负责人王德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处理人身份合法有效;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二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事实、购进药品数量、价格及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剩余药品数量。
以上证据均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局于2019年5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汶)市监处告字〔2019〕00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社会危害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中编码13中规定的裁量基准:一、罚款阶次2.从轻: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伍仟肆佰玖拾肆元整(¥549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汶上县银行营业厅。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或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