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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83000433522XP/2019-18312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19-06-1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行政处罚】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汶市监罚字〔2019〕0047号

发布日期:2019-06-18 10:48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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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余伟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经营者  余伟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18119970325xxxx

联系电话: 1775913xxxx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79号闽赋苑2座1204单元

案件的来由和调查经过:2019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郭仓镇进行监督检查,在汶上县顺达加油站北100米处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汽车尾气处理液经营销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后并询问,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案源登记,后报批县局负责人,于2019年6月6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车尾气处理液销售经营活动,截止当日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收入200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较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一)2019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形成规范《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当事人确系从事销售经营行为;

证明(二)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接受调查,形成《询问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销售的违法事实;

证明(三)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6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汶市监听告【2019】00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汽车尾气处理液经营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并且能够较好的承认错误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且尚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自即日起15日内到汶上县各银行营业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汶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6月 18  日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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